【獎學】2023宜鼎國際宜蘭廠獎學金申請案

  • 2023-02-01
  • 劉芸榛 (LIU,YUN ZHEN)
宜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以下稱「本公司」)為培育科技領域人才並獎勵優秀學子敦品勵學,特設立本獎學金。

獎學金內容:
1. 名額:每年2名,本公司得視申請狀況增減受領學生名額。
2. 金額:通過本公司審核具備受領資格之獲獎學生(以下稱「受領學生」)可獲得新台幣拾貳萬元之獎學金(包含寒、暑假期間)。
3. 申請對象:大三年級生(提供大二下學期、大三上學期之期間成績證明)。

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2023年2月22日止,以中華郵政郵戳為憑,逾期概不受理。

申請作業:
1. 申請方式:請按下列之應繳文件,將資料於申請期間內以掛號方式寄至本公司「宜 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_管理課」 地址:宜蘭市宜科路128號
2. 應繳文件:
(1) 宜蘭分公司儲備人才獎學金申請表乙份(請浮貼1吋照片)
(2) 學生證、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3) 前一學年成績單(成績單上面必須由校方註明班上總人數排名)
(4) 指導教授推薦函一份
(5) 自傳或研究計畫
(6)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同意書
(7) 輔助資料:其他相關資料(期刊投稿、專題研究、證照、得獎紀錄等)

受領資格確認:
1. 本公司於核定獲獎學生名單後,將通知學校公告並個別通知獲獎學生,獲獎學生應 於2023年3月31日前,與本公司完成獎學金合約之簽約手續,方取得「受領學生」 之獎助資格。
2. 如獲獎學生未於上述時間內完成簽約,視為放棄取得受領資格。 3. 受領學生應確保其於簽約時未受領其他性質類似之獎學金而致無法配合本辦法第九 條所訂定之受領學生義務。

受領學生權利:
1. 受領學生於依本辦法規定取得學士畢業證書後,將獲得本公司優先安排任職面談之 保障,如經獲聘,薪資與職等將依公司規定核定,福利將比照一般正式員工。

受領學生義務:
1. 獎助期間之義務
(1) 受領學生應於學士班入學後四年內取得學士畢業證書。
(2) 受領學生在學期間,每學期需完成註冊且在校取得必修學分。
(3) 受領學生得依本公司要求與本公司共同進行研究專案,並定期報告專案研究進 度;本公司得參與建議或指導受領學生之論文研究方向,但仍以受領學生指導 教授之意見為優先。
(4) 受領學生不得申請、受領其他性質類似之獎獎學金致無法配合本條所訂定之受 領學生義務。

2. 在職履約期間之義務
(1) 受領學生應於取得學士畢業證書二週內,主動以e-mail或書面通知本公司管理 處承辦人,以利本公司安排任職面談事宜,得於義務役退役後進行報到。
(2) 本公司得依公司整體發展方向及業務需求,參酌受領學生專長與意願進行任職 單位分發,非有不可抗力因素,受領學生應接受分發結果。
(3) 受領學生經聘用後,應於本公司指定報到日至宜蘭分公司連續服務一年,並依 獎學金合約內容履約。

3. 受領學生對於所接觸或知悉本公司或關係企業之內部機密資訊,負有保密義務。

返還獎獎學金:
1. 受領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本條第2項返還已受領之全部獎學金:
(1) 於申請獎學金當學期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或中途休、退、輟學。
(2) 畢業或役畢後逕自另行就業、全職進修,或於服務年限期間屆滿前終止或中止 勞動契約(包含自請離職、留職停薪、停職、或經本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 條第五款因受領學生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或依同法第十二條因可歸 責於受領學生之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等情形)。
(3) 受判刑宣告確定。
(4) 有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情事。
(5) 有違反獎學金合約情事。

2. 返還方式:
(1) 以「已受領之全部獎學金(含受領學生已繳交之所得稅)」相同額度之金額, 無息返還本公司。
(2) 受領學生於接獲本公司返還獎學金之通知後,應於 15 日內以電匯方式一次匯 款至本公司指定銀行帳戶。

其他
1. 受領學生如經本公司書面確認不予聘用者,即行免除其依獎學金合約應履行之任職 與返還獎學金義務。
2. 本辦法內容如與獎學金合約之約定有所歧異時,悉以合約書為準。
3.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依個案狀況討論。
4. 受領生保證其專題報告、論文等著作物絕無侵害他人之任何權利,如有違反,應自 負一切法律責任。
5. 本獎學金屬其他所得,本公司於給付時無須代為扣繳;本公司將依所得稅法規定發 給受領學生免扣繳憑單,以憑辦理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申請條件及申請書如附件,請下載查看,謝謝。